2005年10月1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虽有电话录音无奈证据不足
    案例实录:原告孔某诉称:2002年10月至2003年1月间分9次共借给被告陈某135500元,因原被告之间是邻居,关系密切,所以没有要求被告出具书面借据,之后被告只归还了利息7500元,本金一直拖欠,分文未还,原告提供了与被告的两份电话录音作为被告向自己借款的证据。
    处理结果: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55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但不寻常之处在于原告虽然借给被告巨额款项,因为原被告之间是邻居,所以并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据。当原告因被告一直拖欠借款不归还而向法院起诉后,被告却失口否认曾经向原告借款。原告虽然提供了与被告的两份电话录音欲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但在庭审中,被告对电话录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依法对录音进行委托鉴定,鉴定结论认为两份电话录音是原被告之间的通话。被告在认可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又辩称自己在电话中并没有承认向原告借款。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所提供的两份电话录音内容中没有涉及到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所以仅依靠电话录音作为证据不足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但为了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当事人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随着经济迅速发展,人们收入不断提高,老百姓手中的余款会比以前增多,往往为帮助亲朋好友或获得利息而出借,但为了防止今后借款人拒不还款,出借人在诉讼时因缺乏证据而败诉,请一定在借款时要求对方出具规范的借据,增强保留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
    本期点评杭州萧山区法院法官 施飞